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搖籃,家庭監護缺失或教育不當,是產生“問題小孩”的重要原因。馬鞍山市婦聯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著力推動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強化對不當家庭教育的干預和指導,讓家庭教育不再有“真空地帶”。
整合公檢法司辦案、婦聯、教育等部門職能優勢,制定《馬鞍山市關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實施意見》,聯袂推動建立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長效機制。明確辦案機關的主體責任,做到各級辦案機關、各級婦聯組織、各級教育部門及村(居)委會交織聯動、信息共享,形成未成年人保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適用范圍更加精準,明確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有效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六種情形。
操作流程更加清晰,形成從發現到實施再到督促落實和跟蹤回訪的嚴謹閉環。
教育形式更加靈活,讓家庭教育指導更科學,更具操作性。
市縣兩級婦聯組織牽頭成立市、縣家庭教育指導中心,為包括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在內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吸納熱心家庭教育事業、具有一定家教水平和經驗的專家入駐指導中心,讓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更具專業性。組織專家全程參與對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一對一家庭教育指導。
《實施意見》明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家庭教育指導的,相關部門可依法對其進行訓誡、發出督促監護令等。“軟硬兼施”讓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更具溫情。如,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過程中,可以吸納未成年人共同參與,讓孩子和家長可以換位思考。同時做到保障被指導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避免影響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實施意見》印發后,各級婦聯組織、各相關單位高度重視,博望區法院第一時間發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被告李某華因犯罪、利用孩子實施犯罪和罔顧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人義務,被告父親李某遂要求變更孫子李小某的監護人為自己。根據案件情況,博望區法院向李某遂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其確保李小某的受教育權,多關注李小某的成長狀況和情感需求,教育引導李小某遵紀守法等。區婦聯聯合相關部門督促《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執行,監督李某遂履行好監護責任,協調為李小某解決戶籍、教育等問題。
沒有“問題小孩”,只因愛的“缺席”,享受好的家庭教育,我們的孩子“一個都不能少”。下一步,市婦聯將積極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從制度探索中積累經驗,從個案突破中發現規律,努力形成專業、科學、行之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導“馬鞍山經驗”,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